法制網訊 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黃安 柯穎 報名學開車沒到兩個月,新交規出台增加培訓項目,駕校漲價引學員不滿。近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告章雲與被告藍天駕校的汽車駕駛員培訓服務合同,由被告藍天駕校返還原告學費5490元,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2012年10月,原告章雲在被告藍天駕校報名參加車型A2增駕A1的汽車駕駛員培訓並繳納培訓費5800元(含考試費、工本費、練車費),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行業交易習慣是學員交費後,駕校安排學員培訓、考試並取得駕駛證,正常情形下需要半年時間。2012年11月8日,原告章雲通過了科目一考試。
  2013年1月1日,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始實施,其中A2增駕A1的考試項目由原來的九項選六項改為十六項選九項,因此需要增加相應的培訓項目,於是被告藍天駕校要求增加相應的培訓費用,但原告章雲予以拒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部分學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章雲在被告藍天駕校報名參加車型A2增駕A1的汽車駕駛員培訓並繳納學費,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依行業交易習慣,原被告之間成立汽車駕駛員培訓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報名後,被告藍天駕校已及時安排原告培訓並參加考試,但通過周期一般要半年時間。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原被告都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它的實施致使原被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對此雙方應採取補救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屬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被告已安排原告進行科目一項目的培訓,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原被告一致認定被告所付出費用為310元,故被告應返還5490元學費。遂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新交規出台導致學費增加 學員要求退學費不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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